" 10/04/2014晴報王維基專欄
法律大還是真理大?
究竟是「法律大」還是「真理大」?當法律與真理有矛盾時,大部分人心目中都確認了該法例已經過時,或是在制定該法例時考慮得不夠全面,令法例有違真理的時候,到底是真理還是法律更應該改變?
每每以法治作為「擋箭牌」,企圖以「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的說法來打壓對真理的討論,對所有大小事情也是無益的。因為人心是以真理而不是法理所驅使。法律可以訂明女人需要紮腳,可以把男人三妻四妾合法化,可以規定人民需要篤信某種宗教,也可以判決死刑。
如果法律背後沒有真理,沒有當時人民普遍信念所支持的話,就是不合時宜的惡法。"
用智識分子做包裝的奸商
文人多大話,奸商的文人更甚。巧言令色歪理強辯是此等人的特色,上文利用似是而非的論述帶出一個訊息:真理可以凌駕法律。當然下一句就是有真理就不必守法。
法律和真理的關係
問題是每一個人都會覺得自己真理在手,但每一個人對真理的理念又不盡相同,法律是提出一個社會上大部份人認同的所謂真理的範圍,令到每一個人在實踐自己的真理時對其它人的權利侵佔減到最低。
但這一個顯淺的道理就連在香港的法律學者都好像不認識。法律對自己有利時就講法治,法律對自己無利時就講真理凌駕不義的法律。
至於真理是否永恆,這個是很哲學 的問題。首先要問真理是什麼,然後才能討論它是否永恆。
一妻制不是真理
至於文中舉例的妻妾合法化是社會發展的產物。當女權未彰,婦女不能自力謀生時,社會會提倡一夫多妻制,在舊約在可蘭經都有例子,猶太教男人要娶兄弟的未亡人就是這個意義。
但到社會上婦女可以自力更新可以同工同酬後這個一夫多妻制就不合時宜了。香港英治時代華人可根據大清律例納妾及娶平妻。到六十年代末因為工業發展,女性進入勞動市場日多社會地位高漲,港府在一九七一年取消一夫多妻制。這個是法例跟社會發展而調整。而遠古時期由於男性在打獵時死亡率高而且要離家多日所以當時是女性當家有一妻多夫,周朝的姬姓就是其餘粹,而現代尚有部份小數民族奉行一妻多夫制。 一妻多妻是社會發展現象跟王維基口中的所謂真理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
但香港取消大清律例後就多了爭產官司,因為之前妾侍及庶出子女是有法律地位的。這個一妻制法例反而剝奪了所謂同居女友黑市夫人及私生子的權利。直到九十年代末同居女友的權益才慢慢因為多年來累積的案例而得到較明確的保障。但爭產官司到現時還間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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